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,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》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(征求意见稿)的编制工作。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,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(见附件1-2)予以公示。
如有不同意见,请在公示期间填写《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》(见附件3),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@miit.gov.cn(邮件主题注明: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》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)。
公示时间:2026年7月8日—2026年9月5日
联系电话:010-64102958,010-68205261
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
2026年7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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