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是规范矿山开采行为,做到“边开采、边治理、边复绿”,加强对矿山可能遭受或开采活动中可能诱发的崩塌、滑坡、地裂缝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、预报和防治,避免或减少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。
二是引导矿山充分利用空闲地或开采后的废弃地进行绿化,保护水土不被流失,维护生态环境。
三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、二级保护区内建设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。
四是将环保审批作为在水源地一级、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,凡属在一级、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别墅、民宅、修建鱼塘、修路等项目,未经环保部门批准,一概不予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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