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 策 法 规
国务院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 
 
税委会[2015]3号
 
海关总署:
 
  经国务院批准,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,具体如下:
 
  一、取消钢铁颗粒粉末、稀土、钨、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。
 
  二、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。
 
  三、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。
 
 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。
 
 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 
2015年4月14日
附件:
出口关税调整表
 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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