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各有关部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委(建设厅)、有关计委,计划单列市建委:
现将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
抄送:国务院法制局,国家人防办,总后基建营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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